伊通商标续展要警惕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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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商标续展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四平欣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5 08:28:42

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对于每一个大型的公司来说都是有属于自己的商标的,其中就包括公众熟知的著名商标,其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有利于提升产品的销售量。那么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一)该四平商标注册已满三年且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依法使用(高新技术商品商标和民营企业使用商标注册满一年),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该商标为省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信誉,近三年的广告宣传有一定的连续性和较广泛的地域范围,并在省内主要媒体有一定的广告投入。

(三)该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经济指标,包括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和市场占有率在全省同行业或同类商品或服务中居领先地位。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的销售区域,以省内销售为主的,其销售覆盖面至少应有九个以上市、州;以省外销售为主的,至少应有五个以上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出口为主的,年出口额至少在300万美元以上,且在2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

(五)该商标申请人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企业有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近三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六)该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在省内同类商品或服务中质量优良,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四平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

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我们这里人才辈出高楼林立,公司数量也在逐年递增,相应的注销公司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也很多。可能很多人认为注销公司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都一样的,不用管了。真的是这样吗,不不不,你怕不是对它们有什么误解。让小编来告诉你公司注销和公司吊销的有什么区别吧。

公司注销是一种主动行为,是经营者在考虑清楚之后,主动将公司进行结算关闭的行为。而吊销则是一种被动的行为,一般是工商局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吊销了,但是公司还是存在的,只是无法经营而已。公司注销和公司吊销是有区别的。

公司注销,是在发生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事项时,企业到工商局进行的一种正常登记手续。而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则是由于企业违反法律的规定,工商局对其进行的一种惩罚措施;吊销营业执照时,仍要求企业履行注销手续。公司吊销一般都是公司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时候被工商局直接吊销营业执照的,而公司注销则是经营者在公司经营不善或者是不想再经营这家公司的时候,主动向向登记机主管机关申请终止市场经济活动和民事关系的登记行为。

公司注销一般需要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然后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受理、审查、核准等一系列手续之后才能完成的。而注销这是登记主管机关根据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举行听证、送达处罚等一系列行为之后,依法剥夺该公司经营权的行为。

注销公司和吊销公司造成的结果也是不一样的。企业实际控制人通过申请注销公司之后意味着公司完结债权、债务清理,或民事关系引起的民事诉讼已有了明确的了断,公司实现了真正意义上消亡。而公司吊销则是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失去了经营的资格,但是还是需要企业实际控制人到登记主管机关主动注销之后,公司才能真正意义地实现消亡。现在,对公司注销和公司吊销有一定的了解了吧,关于公司注销和公司吊销有什么疑问的,欢迎咨询我们。

大家一定要知道,四平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提醒各位: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是两回事。

比如国家商标局的职能是:主管全国的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负责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商标的注册工作,办理商标异议裁定以及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补证、注销等有关事宜,指导、协调、组织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监督管理商标代理机构,研究拟定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商标国际条约、协定在中国的具体实施及承办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

而产品质量认证是要经过质量认证机构的认证的,并非商标局有此权利和义务。化妆品的质量检测最权威的机构应该是: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还有其他检测认真职能的其他第三方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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